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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輛未正確停、讓 占雲林縣肇事原因四分之一

雲林縣警局檢視民眾自願提供的行車影像紀錄發現,多數肇事的駕駛人行車速度並不快,但忽略駕駛過程中的停、等、避、讓的正確位置而發生車禍。

行車紀錄器裝設日趨普及,發生交通事故後,民眾樂於提供紀錄畫面供警方參考,以利還原肇事經過與真相。

雲林縣警察局統計分析105年1至5月份肇事原因,肇因「未依規定讓車」發生792件,占總發生件數3085件之中25.7%,居肇因排行榜之冠。

交通隊指出,這顯示用路人在實際的駕駛行為中,較容易忽略路權的「停、讓」觀念與做法,駕駛人若未建立此一觀念,交通事故的發生將難以避免,可能還會覺得運氣差,慢慢開還發生車禍。

「未依規定讓車」有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、少線道車未讓多線道車先行、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、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等駕駛行為。

縣警局表示,所謂「停、讓」,是車輛減速接近、或先停於交岔「路口前」,禮讓他車通行後,自認為安全時才繼續開。

縣警局強調,「路口前」是很重要的概念,意思是停在停止線、路口建築物、人行道、路肩之前。這一點駕駛人很容易忽略,很多肇事者不習慣路口前減速、停等觀察,而是直接衝到路口,看到來車才剎車減速,事故就發生了。

雲林縣警局呼籲民眾要正確的「停、讓」,一是路口禮讓,有較寬廣的視野觀察來車;二是左轉彎車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才左轉,不得占用對向來車道搶先左轉,車頭也不宜開入來車道在那裏停等。